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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发布时间:2021-11-27 16:45:26 来源:亚盈体育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帕纳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松下电器(我国)有限公司(原松下电工(我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恳求人深圳市帕纳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纳公司)因与被恳求人松下电器(我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器公司)技能协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帕纳公司托付代理人葛某、陈某,松下电器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党某、王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帕纳公司起诉称:2006年2月27日,其与松下电工自动门(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青岛公司)签定《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该协议约好,两边一起完结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帕纳公司作为规划主体,于2006年3月1日之前供给规划计划,帕纳公司独立具有的地铁屏蔽门门体技能图纸,在签定本协议后为一起具有。后帕纳公司依约向松下青岛公司交给了涉案技能的规划图纸(电子版别),但松下青岛公司回绝供认帕纳公司对此技能享有50%的知识产权。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系涉案技能效果的实践运用人,也回绝供认帕纳公司享有50%的知识产权,故应当与松下青岛公司一起对帕纳公司承当相应的合同职责。综上,帕纳公司恳求法院判令:1、供认帕纳公司对“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的技能效果享有50%的知识产权;2、由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松下青岛公司一起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松下青岛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反诉称,帕纳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好向松下青岛公司提交涉案技能的规划计划,松下青岛公司现已付出的5万元规划费应当返还。恳求法院判令:1、帕纳公司向松下青岛公司返还规划费5万元;2、案子受理费由帕纳公司承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2月27日,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签定《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一份。该协议首要内容约好,一、协作条件:1、由两边一起完结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帕纳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供给地铁屏蔽门门体的优化规划计划,松下青岛公司根据该计划的规划图纸进行辅佐和工程施工规划;4、此规划计划两边一起具有知识产权,由两边一起申报技能专利;6、地铁屏蔽门的出售按松下电工公司与帕纳公司所签定的买卖根本合同实行;7、帕纳公司独立具有的地铁屏蔽门门体技能图纸,两边签定本协作协议后为一起具有。二、协作两边权力职责:帕纳公司的权力职责:1、帕纳公司供给地铁屏蔽门门体首要规划图、样品制造图、各种剖析数据及技能要求、资金本钱的预算;4、在恳求专利时,应确保所供给的技能规划、资料的自主性、实在性、合法性。承当恳求专利费用50%,具有50%的专利权。松下青岛公司的权力职责:1、审阅帕纳公司的规划图纸,帮忙帕纳公司修正完善规划技能计划,根据规划图纸进行辅佐施工和工程施工规划。2、承当恳求专利费用50%,具有50%的专利权。3、承当地铁屏蔽门规划的部分费用5万元。2006年3月31日,帕纳公司收到规划费用5万元。

  2006年6月8日,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签定《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一份,约好帕纳公司为CMEW的“轨道交通专用屏蔽门”的经销商。该合同第9.1条约好:帕纳公司供认和认可,一切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包含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规划)、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能及其它知识产权均归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合法权力人所具有。帕纳公司不得以任何办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贰言,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恳求、注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抵触的任何权力。除本合同清晰约好外,本合同及单个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被理解为松下电工公司向帕纳公司转让或许可运用相关知识产权。同年6月23日,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又签定一份《买卖根本合同弥补合同》,该合同约好的首要内容为:松下电工公司指定帕纳公司为CMEW“轨道交通屏蔽门”在我国华南区域的经销商,有用期为5年。CMEW给予帕纳公司20%左右的扣头,扣头的条件是松下电工公司对业主的出售价格为660万/站台。本弥补合同也适用于以松下电工公司名义参与的投标。

  2008年11月20日,帕纳公司与松下北京公司签定《事务托付根本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好的首要内容为:为了使松下北京公司的屏蔽门产品在广州、深圳、北京、天津区域的相关工程得以中标,两边联合进行前期推行作业。帕纳公司承受托付的事务首要有:1、帮忙松下北京公司编写相关工程所需的文件;2、帮忙松下北京公司与业主交流以及进行投标的商务运作;3、了解规划计划;4、组织技能交流、向业户介绍产品等;5、协作松下北京公司做好计划规划及产品选型作业;6、其他松下北京公司向帕纳公司到时托付的事项。该合同有用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若两边无贰言,自动连续一年,依此类推。该合同的昂首甲方为松下电工公司,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的为松下北京公司。

  2009年11月27日,松下电工公司向帕纳公司宣布联络函一份,首要内容为:两边对2008年11月20日签定的《事务托付根本合同》存有贰言,原合同于期满日即2009年11月19日停止。若帕纳公司赞同松下电工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宣布的《关于修正〈事务托付根本合同〉的告诉》中的悉数条件,松下电工公司可考虑继续签定事务托付合同的事宜。别的,帕纳公司在回复中提及的2006年6月8日签定的《指定经销商根本合同》及其弥补协议,现已于原合同建立之日(即2008年11月20日)起无效。并且松下电工公司并没有和帕纳公司签定任何《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

  佛山市南海区力达实业五金厂(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出具证明资料一份,证明帕纳公司于2006年元月至2006年4月进驻广东省佛山南海松岗工业园区天豪酒店二楼进行屏蔽门的研制和规划,并于2006年3月将图纸交与力达公司进行托付加工出产。2006年4月,屏蔽门出产完毕,力达公司工程人员协同帕纳公司将样品装置在上海松下池田工厂进行展现。力达公司于2007年按照供给的图纸完结了松下第一条国门1号线(即首都机场线)屏蔽门的加工出产。

  证人帕纳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张某出庭作证称,“2006年新年期间,帕纳公司联系了力达公司,并托付该厂代为制造屏蔽门出产设备和屏蔽门样品等。新年后,帕纳公司派多名工程技能人员前往广东南海,并包下了力达公司邻近的天豪酒店二楼作为作业场所,松下青岛公司总经理丁光智屡次前往力达公司,并组织了两个技能人员辅佐绘图作业。2006年2月底,完结了地铁屏蔽门规划总图,制造了立体图和零部件图,并将零部件等出产所需的图纸交给了力达公司制造屏蔽门出产设备和屏蔽门。随后,帕纳公司奉告松下电工公司现已完结技能开发作业,松下青岛公司于2月27日与帕纳公司签定了协议。3月1日,帕纳公司将悉数技能资料交给了松下青岛公司的总经理丁某。4月20号前后,力达公司完结了悉数零部件的制造,帕纳公司带领力达公司的工人在上海松下池田工厂进行了样品的装置。4月26日前后,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约请广州地铁五号线的业主广州地铁总公司前往上海实地考察屏蔽门。尔后,松下青岛公司交给力达公司十万元的加工费用。”

  证人松下电工公司轨道交通作业推动部原副部长苏某一审期间到庭作证称,“张某以松下电工公司商场总监名义参与多个商场项目开辟作业,松下电工公司运用的屏蔽门技能中的屏蔽门机械结构规划是松下青岛公司担任的。”

  2007年8月22日,力达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签定购销合同一份,力达公司按照松下青岛公司供给的图纸为松下青岛公司出产供给产品。

  另查明,2009年,松下电工公司参与地铁屏蔽门项目工程,得以中标,张某对外以松下电工公司商场总监的名义,参与松下电工公司屏蔽门效果出售作业。帕纳公司承受松下电工公司的托付针对屏蔽门的体系收购项目打开事务,使得松下电工公司的产品得以中标,松下电工公司给予帕纳公司相应的酬劳。松下电工公司还在姑苏等地参与了其他地铁项目的招投标,并供给了技能计划和图纸。

  2010年11月15日,松下青岛公司向帕纳公司宣布免除协作协议的告诉一份,要求免除两边签定的《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并返还其现已付出的5万元费用。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帕纳公司是否实践实行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二、帕纳公司应否享有“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技能效果50%的知识产权权力;三、松下青岛公司是否有权免除《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并建议返还已付出的规划费用;四、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应否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并结合其他根据,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约好的买卖形式为:在签定《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时,两边都认可帕纳公司的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图纸现已存在,帕纳公司将独立具有的地铁屏蔽门门体技能图纸在签约后转由两边一起具有。在2006年3月1日前帕纳公司供给屏蔽门门体的优化规划计划,松下青岛公司在审阅计划后根据规划计划的规划图纸进行辅佐和工程施工规划。规划计划两边一起具有知识产权。地铁屏蔽门的出售按松下电工公司与帕纳公司签定的买卖根本合同实行。帕纳公司供给的规划计划应当未被第三方揭露,且帕纳公司应确保技能计划不侵权。如呈现无法战胜的技能困难导致规划协作失利或部分失利的,任何一方发现后应及时告诉另一方。根据协议约好,松下青岛公司承当部分规划费用,帕纳公司的利益首要经过作为指定经销商出售地铁屏蔽门完结,松下电工公司、松下青岛公司、松下北京公司经过协作协议同享地铁屏蔽门技能并有权进行出产、出售。

  帕纳公司未供给将屏蔽门规划技能计划、图纸交交给松下青岛公司的直接的交代根据,但归纳本案其他根据能够证明:2006年3月31日,松下青岛公司向帕纳公司付出了协作协议约好的5万元;2006年4月,力达公司将地铁屏蔽门出产完毕并将样品装置在上海松下池田工厂;2006年6月,松下电工公司与帕纳公司签定了《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2007年8月,松下青岛公司与力达公司签定《购销合同》,约好力达公司根据松下青岛公司供给的图纸为北京机场线项目出产屏蔽门产品。尔后,松下电工公司还在姑苏等地参与了其他地铁项目的招投标,并供给了技能计划和图纸。如前所述,松下青岛公司付出部分规划费用的时刻在协作协议约好的帕纳公司交给技能计划、图纸之后,松下电工公司与帕纳公司签定《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的时刻在地铁屏蔽门样品出产完毕之后,该两项职责是帕纳公司实行协作协议完结收益的办法。按照合同实行的次序及买卖习气,在帕纳公司践约供给技能计划、图纸的状况下,松下青岛公司才会自动付出约好规划费用。在帕纳公司供给技能计划、图纸契合约好并经过产品出产验证之后,松下电工公司才会与帕纳公司签约使其完结协作协议约好的利益。尽管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于2006年6月签定的《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已被2008年11月签定的《事务托付根本合同》代替,但帕纳公司经过与松下电工公司进行协作完结协作协议利益的买卖形式并未改动。在本案诉讼之前,松下青岛公司、松下电工公司均未对帕纳公司供给协作协议约好技能计划、图纸提出贰言。

  别的,在本案审理中,松下青岛公司供认不把握地铁屏蔽门规划能力,但在与力达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中约好北京机场线屏蔽门加工的根据是松下青岛公司供给的技能图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六十九条之规矩,尽管力达公司、张某、苏某的证言“不能独自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可是能够经过与其他根据的印证对本案现实起到必定的证明效果,因而,本案中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北京机场线屏蔽门图纸是由松下青岛公司交给松下电工公司进行审阅、运用,并且松下青岛公司除与帕纳公司签定了协作协议之外,并未供给其他获得地铁屏蔽门技能资料的合理途径。归纳本案中的协作协议、合同、证人证言、证明等根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经历、判别能力及相互之间的相相关系,帕纳公司证明其建议的根据证明力显着大于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松下青岛公司方供给根据的证明力,帕纳公司建议现已按照约好供给技能计划、图纸并由松下电工公司实践运用更契合常理及买卖习气。因而,对帕纳公司现已实践实行《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予以供认。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约好,如帕纳公司技能计划已被第三方揭露或技能计划侵略第三方知识产权,松下青岛公司均有权以此为由免除合同。而帕纳公司实践实行协作协议至今,松下青岛公司并未以技能已被揭露或技能涉嫌侵权免除协作协议,与帕纳公司签约的松下电工公司也并未就技能已被揭露或技能涉嫌侵权提出贰言。结合对本案地铁屏蔽门技能的剖析,实行协作协议完结并用于地铁项目招投标的以技能计划、图纸为载体的知识产权可作为本案确权的标的物。根据协作协议约好,“规划计划两边一起具有知识产权,由甲乙两边一起申报技能专利”、“任何一方转让其共有部分知识产权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尽管协作协议约好两边对技能计划的知识产权是“一起具有”,并未区别各自所占比例。但协作协议一起约好,“两边各承当50%专利恳求费用、各具有50%的专利权”。因而,从上述协议约好剖析,确认帕纳公司享有技能计划50%的知识产权契合合同原意和一起共有的规矩。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松下青岛公司抗辩称,《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第9.1条约好“乙方在此供认和认可,一切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或其他合法权力人一切。不得被理解为甲方向乙方转让或许可运用相关知识产权。”根据该约好,“轨道交通专用屏蔽门技能”知识产权归于松下电工公司以及其在日本的母公司一切。一审法院以为,帕纳公司作为“轨道交通专用屏蔽门”技能的供给方,与松下青岛公司一起享有知识产权。帕纳公司作为该产品的“其他合法权力人”与该条款约好并不抵触。松下电工公司、松下青岛公司、松下北京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建立。

  三、关于松下青岛公司是否有权免除《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并建议返还已付出的规划费用的问题

  帕纳公司现已实践实行《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在松下青岛公司未举证证明帕纳公司存在其他足以导致合同免除的违约行为的状况下,松下青岛公司不享有法定和约好的合同免除权,其免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规划费用的建议不能建立。

  四、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应否承当相应的职责。松下电工公司虽系该技能效果的实践运用人,且对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的技能协作协议知情,但因本案系确权之诉,松下电工公司并非协作协议的签定方,故帕纳公司对松下电工公司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驳回。松下北京公司虽在《事务托付根本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因其系松下电工公司的分公司,也并非协作协议的签定方,帕纳公司对其诉讼恳求,亦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矩,判定:一、供认帕纳公司对“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的技能效果享有50%的知识产权权力;二、驳回松下青岛公司的反诉恳求;三、驳回帕纳公司对松下电工公司的诉讼恳求;四、驳回帕纳公司对松下北京公司的诉讼恳求。本诉案子受理费1000元,反诉案子受理费525元,合计1525元,由松下青岛公司承当。

  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根本共同。另查明,松下青岛公司系松下电工公司于2005年11月3日独资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松下电工公司系松下青岛公司的仅有股东,2011年6月,松下青岛公司董事会抉择公司闭幕,并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松下青岛公司随后发布了清算布告并对清算陈述进行了审计。2012年2月29日,松下青岛公司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核准刊出。松下青岛公司刊出后,清算剩下的悉数财物归松下电工公司一切。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恰当;二、帕纳公司应否享有涉案地铁屏蔽门技能50%的权力。

  本案中,松下电工公司称一审期间其于松下青岛公司刊出之后向一审法院恳求间断诉讼,但一审法院未间断诉讼,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为,松下电工公司没有提交有用根据证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过相关恳求,经查阅一审卷宗也未发现松下电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恳求过间断诉讼,松下电工公司的该项建议不能建立。

  一审中,松下青岛公司被刊出,松下电工公司作为松下青岛公司的仅有出资主体进行了清算,清算剩下产业悉数归松下电工公司一切,故二审中,松下电工公司作为松下青岛公司接纳财物的清算主体,能够代松下青岛公司继续诉讼。

  帕纳公司建议《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已实践实行,其应享有“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技能效果50%的知识产权权力。二审法院以为,帕纳公司未提交有用根据证明其实行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不享有涉案地铁屏蔽门技50%的知识产权权力。首要理由是: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事务托付根本合同》系其实在意思标明均无贰言,上述合同实在有用,合同签定者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好行使权力、实行职责。上述合同之间的联系为:《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系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就协作规划涉案争议技能签定的协议,《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事务托付根本合同》系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就地铁屏蔽门产品的出售签定的协议。根据《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的约好,帕纳公司的首要职责是向松下青岛公司供给地铁屏蔽门技能的优化规划计划,在此基础上,才干享有地铁屏蔽门技能50%知识产权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第二款规矩,没有根据或许根据缺少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本案中,帕纳公司作为建议权力的原告,应当对其享有权力的内容、载体及根据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但帕纳公司未能供给有用根据证明其建议。

  首要,帕纳公司未能证明其建议权力的技能内容和载体。帕纳公司一直无法提交根据证明其建议权力的涉案地铁屏蔽门技能的内容和载体。经释明后,帕纳公司认可无法提交涉案技能的技能计划、技能图纸,也无根据证明其研制进程。

  其次,帕纳公司无有用根据证明其依约交给了涉案《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约好的技能效果。帕纳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了张某的证人证言、力达公司的证明资料、苏某的证人证言等根据证明其向松下青岛公司交给了涉案技能。但张某时任帕纳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与帕纳公司存在利害联系,且其也未能详细阐明交交给松下青岛公司技能信息的详细内容,关于研制进程也未能阐明。力达公司的证明资料也仅能阐明帕纳公司于2006年1月至4月承包了天豪酒店半层楼,并交给相关图纸给力达公司进行加工样品,但该份根据无法证明帕纳公司研制完结并向松下青岛公司交给了涉案地铁屏蔽门技能。苏某到松下电工公司的作业时刻为2007年,涉案《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的签定时刻为2006年2月,其不可能见证其作业之前的状况,且该证人证言仅标明北京机场线屏蔽门部分的机械结构规划系松下青岛公司担任的,故苏某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该技能来源于帕纳公司。一审判定依托推理确认帕纳公司供给了技能计划图纸,根据缺少。

  最终,从涉案合同的约好内容来看,帕纳公司不享有涉案技能50%的权力。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就地铁屏蔽门技能和产品先后签定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事务托付根本合同》等。在上述合同中,只要《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中约好有技能权属的内容,之后的《事务托付根本合同》则只要对出售状况的约好。其间《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约好帕纳公司享有地铁屏蔽门技能50%的权力。而随后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签定的《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约好,帕纳公司供认和认可,一切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归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合法权力人所具有,帕纳公司不得以任何办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贰言,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恳求、注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抵触的任何权力。可见,即便帕纳公司之前对涉案技能享有50%的权力,其在之后的合同中也将其享有的该部分权力处置给了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合法权力人,其不再享有权力。一审法院以为该条款中的其他合法权力人包含帕纳公司,该条款并没有改动权属约好不妥。别的,尽管松下电工公司与帕纳公司标明2008年11月20日签定的《事务托付根本合同》替代了之前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但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中并没有改动《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好,所以,该景象并不影响帕纳公司对其权力的处置。

  综上,帕纳公司系建议权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建议供给根据支撑,但本案中,帕纳公司既无法清晰其建议权力的涉案技能的详细内容和载体,又无有用根据证明其已依约交给了涉案技能计划,且根据《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的约好,帕纳公司也不享有涉案地铁屏蔽门技能的相关权力。

  综上所述,本案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以为,松下电工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建立,应予支撑;一审判定确认现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妥,应予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矩,判定:一、保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定第二、三、四项;二、吊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定第一项;三、驳回帕纳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案子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子受理费1000元,均由帕纳公司担负。

  帕纳公司恳求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的一审判定作出日为2012年4月16日,而松下电工公司在2011年9月27日的报纸布告中就清晰其权力职责现已由松下电器公司继承,松下电工公司现已失去了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历,可是松下电工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法院发表主体资历的改动状况。本案二审两次开庭时刻别离是2012年11月7日和12月12日,松下北京公司均托付了代理人出庭,可是松下北京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现已刊出。二审判定时刻是2013年6月3日,而松下电工公司在2013年5月3日现已刊出。该公司在刊出后,仍参与了二审开庭,并且二审判定仍将其列为当事人。上述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

  (二)二审判定缺少充沛的现实与法律根据,适用法律过错。1、帕纳公司在一审的诉讼恳求仅是供认对技能效果的享有相关权力,因而涉案技能内容和载体并非本案有必要查明的现实。尽管帕纳公司无法供给完好的技能效果载体,可是松下青岛公司、松下电工公司先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光盘)、首都机场线施工及其他地铁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广州地铁投标的部分地铁屏蔽门门体技能图纸等对涉案技能效果均有清楚的描绘,因而现已具有作出确权确认的条件。帕纳公司现已将一切与涉案技能效果相关的资料、电子档案等一起悉数移交给松下电工公司。因而,帕纳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交证明涉案技能效果内容和载体的相关根据。松下电工公司持有技能效果的载体却回绝供给,反而在上诉状中着重帕纳无法供给证明技能效果内容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七十五条的“举证阻碍”规矩,松下电工公司持有根据却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应当推定根据内容对其晦气。2、帕纳公司提交的根据足以证明其建议,人民法院除根据帕纳提交的根据外,还应结合松下青岛公司、松下电工公司提交的根据归纳判别。松下青岛公司依约付出给帕纳公司5万元规划费,松下电工公司依约与帕纳公司签定了经销商合同并保持了数年的协作,上述现实足以证明帕纳未交给约好的技能效果。3、《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第九条系松下电工公司向帕纳供给的格局合同中的条款,并非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不能作为判别案子现实的根据。故恳求依法吊销二审判定,改判并支撑帕纳公司的诉讼恳求。

  松下电器公司答辩称:1、帕纳公司应清晰其建议权力的技能的内容和载体,并证明该计划已交交给松下青岛公司,且该技能计划契合合同约好和法律规矩。帕纳公司从来没有供给过规划地铁屏蔽门门体的技能计划,不能确认其建议权力的内容和规模。并且帕纳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交给过涉案技能计划。帕纳公司只要三份直接根据支撑其关于涉案技能现已交给的建议,别离是张某、力达厂和苏某出具的证词。但这三份直接根据都因实在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的严重瑕疵而不该采信。2、帕纳公司没有实行《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合同应当予以免除,规划费用应当交还。3、松下公司根据以往研制经历、揭露文献以及其他公司的技能支撑,自行完结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4、松下电工公司与松下北京的刊出不影响二审的实体审理,也不会改动二审的判定成果。首要,松下电工公司的刊出时刻为2013年5月3日,在松下电工公司的刊出挂号被核准之前,其法人主体资历有用存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包含提起上诉。其次,松下电工公司的刊出时刻发生在二审的庭审查询和争辩完毕今后,对二审的实体审理并无影响。最终,松下北京公司与本案无利害联系,其刊出与否对本案二审实体审理并无影响。故请依法驳回帕纳公司的再审恳求。

  2011年9月27日,松下电器公司和松下电工公司别离发布布告称:根据松下电器公司和松下电工公司的董事会抉择,松下电器公司拟以吸收兼并办法兼并松下电工公司,继承松下电工公司一切的权力职责。2013年5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准予松下电工公司刊出挂号。

  一审判定作出时刻是2012年4月16日,二审法院受理案子的时刻是2012年9月25日,二审法院查询问询时刻是2012年11月7日和2012年12月12日,二审判定作出时刻是2013年6月3日。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二审法院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二、帕纳公司是否实行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以及是否应当享有涉案技能50%的权力。三、《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是否改动了涉案技能的权属约好。

  松下北京公司在本案二审立案之前现已刊出,二审法院依然答应其参与了庭审,并在判定书中将其列为一审被告,上述处理显着不妥。可是由于一、二审法院未判定松下北京公司承当任何民事职责,帕纳公司对此亦未提出贰言,所以尽管松下北京公司在刊出后参与了二审庭审,可是对二审判定成果并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尽管松下电工公司在本案判定之前现已刊出,可是在二审庭审期间,松下电工公司的法人资历依然存续,依法具有诉讼资历,能够参与庭审,二审法院答应其参与庭审并无不妥。此外,松下电器公司以吸收兼并办法兼并松下电工公司,继承松下电工公司一切的权力职责,因而,尽管二审判定作出之时,松下电工公司现已刊出,可是不会影响二审判定成果的实行。

  二、关于帕纳公司是否实行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以及是否应当享有涉案技能50%权力的问题

  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的实在性均无贰言。根据协议约好,帕纳公司的首要职责是向松下青岛公司供给地铁屏蔽门技能的优化规划计划,包含地铁屏蔽门门体首要规划图、样品制造图、各种剖析数据及技能要求、资金本钱的预算等,在此基础上,才干享有地铁屏蔽门技能知识产权的50%。帕纳公司现在建议享有涉案技能50%的知识产权,根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帕纳公司应当供给根据证明其现已实行了合同职责,即需求证明涉案技能存在,亦即需求证明涉案技能的内容、载体以及现已交给。

  本案中,帕纳公司建议现已将涉案技能计划交交给了松下青岛公司,但既未提交技能计划的纸质版或许电子版,亦未供给根据证明其研制进程,一直无法证明涉案技能的内容和载体以及现已交给。帕纳公司尽管于一审期间提交了张某的证人证言、力达公司的证明资料、苏武强的证人证言等根据证明其向松下青岛公司交给了涉案技能计划,可是上述根据都归于直接根据,且其实在性、相关性尚待进一步证明,缺少以证明帕纳公司现已向松下青岛公司交给了涉案技能计划。此外,帕纳公司建议松下青岛公司付出了5万元规划费,两边尔后又签定了《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事务托付根本合同》以及继续协作多年等,用以反证帕纳公司现已实行了《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可是,两边在协议中只是约好松下青岛公司承当地铁屏蔽门规划的部分费用5万元,并没有约好付出该规划费用的条件是交给涉案技能计划,因而即便松下青岛公司付出了上述费用,也不能反证帕纳公司现已交给了涉案技能计划。一起,《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及弥补合同、《事务托付根本合同》系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和松下北京公司就地铁屏蔽门产品出售签定的协议,与帕纳公司是否交给涉案技能计划没有任何相关,并且根据上述协议,松下电工公司现已给予了帕纳公司相应的酬劳,上述协议的签定和实行不能证明帕纳公司现已交给涉案技能计划。

  帕纳公司在无法证明涉案技能的内容和载体以及现已交给的景象下,建议享有涉案技能50%的知识产权的诉讼恳求不该当支撑,二审判定确认帕纳公司不享有涉案技能50%的权力并无不妥。

  帕纳公司和松下青岛公司在《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中约好,帕纳公司享有地铁屏蔽门技能50%的权力,而随后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在《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中约好,帕纳公司供认和认可一切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归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合法权力人所具有,帕纳公司不得以任何办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贰言,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恳求、注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抵触的任何权力。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帕纳公司在《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中将其享有的涉案技能50%的权力处置给了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合法权力人。二审法院上述确认显着不妥,应当予以纠正。首要,《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签定时刻在《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之后,其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好不该当具有溯及力。其次,《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好归于一般抽象约好,未触及涉案技能。最终,《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签定方为帕纳公司和松下青岛公司,《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签定方为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两份协议的当事人不同。此外,松下青岛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才刊出,即《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签定时,松下青岛公司依然存续。根据上述理由,《指定经销商买卖根本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好不能改动《地铁屏蔽门门体规划协作协议》关于涉案技能权属的约好。

  综上,二审判定确认现实、适用法律虽有不妥之处,可是判定成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矩,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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