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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饰装饰二级资质转让发布时间:2023-04-23 15:27:44 来源:亚盈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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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建造工程企业产生重组、吞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直辖市建委(建造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造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处理局,国资委处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吞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定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清晰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企业及投标署理组织(简称建造工程企业)重组、吞并、分立后触及资质从头核定处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处理程序,便利服务企业,现将建造工程企业产生重组、吞并、分立等状况后触及资质处理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企业资质处理规则,下列类型的建造工程企业产生重组、吞并、分立等状况请求资质证书的,可依照有关规则简化批阅手续,经审阅注册本钱金和注册人员等目标满意资质规范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改变。有关详细申报资料和程序依照《关于建造部赞同的建造工程企业处理资质证书改变和补充有关事项的告诉》(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处理。

  1.企业吸收吞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并提出资质证书刊出请求,企业请求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吞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吞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并提出资质证书刊出请求,新企业请求继承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吞并(吸收吞并及新设吞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处理工商刊出挂号的,在提出资质刊出请求后,吞并后企业可取得有用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用期内完结工商刊出挂号的,可按规则换发有用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请求的,其资质证书报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则从头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因为运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财物、人员搬运,在资质总量不添加的状况下,企业请求资质悉数或部分搬运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财物监管部门赞同,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财物、人员搬运,企业请求资质搬运且资质总量不添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刊出外商投资赞同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改变为内资,改变后新企业请求继承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改变,即企业请求处理工商注册地跨省改变的,可简化批阅手续,发放有用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用期内将有关人员改变到位,并按规则请求从头核定。

  在重组、吞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假如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地点省级住宅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由资质转入企业地点省级住宅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初审。

  二、上述景象以外的建造工程企业重组、吞并、分立,企业请求处理资质的,依照有关规则从头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继承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一起请求该项资质时按初次请求处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全体收买或收买部分股权的,依照《外商投资修建业企业处理规则》(建造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造工程规划企业处理规则》(建造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造工程服务企业处理规则》(建造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造工程规划企业处理规则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则核定,改变后的新企业请求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成绩资料。

  四、产生重组、吞并、分立等状况后的企业在请求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令承续或切割状况的阐明资料。

  五、企业重组、吞并、分立等触及注册本钱与实收本钱改变的,依照实收本钱查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请求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接受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成绩;吞并后的新企业再请求资质的,原企业在吞并前接受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成绩申报。

  七、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履行。《关于建造工程企业产生改制、重组、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建市[2007]229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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