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修建废物处置处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市人民政府决议对《贵阳市修建废物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如下批改:
一、第二条批改为:“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废物的倾倒、运送、中转、回填、消纳、使用等处置活动。”
二、第四条批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修建废物处置的处理作业,详细担任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区域内修建废物处置的相关处理作业。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照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废物处置的处理作业,事务上承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辅导。
城乡规划、住宅和城乡建造、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出产监督、林业美化、水务、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送等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七条第二款批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作出书面决议。予以核准的,公布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添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造及施工单位称号、施工地址和修建废物的品种、数量、排放期限、运送企业以及消纳场称号等内容。”
第七条第四款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款,批改为:“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在建造工程开工之前,应当拟定修建废物处置计划,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签定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依照修建废物处置计划和处置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修建废物。”
(一)山体坍塌、滑坡、泥石流、地上陷落、地裂缝、地上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批改为:“请求从事运送修建废物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运送车辆具有全密闭运送机械设备或许密闭苫盖设备条件、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等证明资料;
七、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批改为:“修建废物消纳场处理,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六) 依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时刻、路途行进。
施工单位不得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依法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运送。”
九、第十三条批改为:“修建废物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修建废物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进行美化、铺装或许隐瞒,避免污染环境。”
十、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批改为:“需求受纳修建废物回填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照规则采纳相应的污染防治办法。”
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造修建废物处置监督处理信息同享渠道。相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向该信息同享渠道供给以下信息:
十三、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运送修建废物的单位实施记分制处理。详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拟定。”
十四、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批改为:“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城市修建废物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七)施工单位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依法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运送的。”
十五、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批改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则,进场的修建废物未推平、辗压,修建废物未按可使用和不行使用分类堆积,或许场内环境不整洁、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未随车携带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法令、法规、规章有行政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阳市修建废物处理规则》根据本决议作相应修订,从头发布。
(2007 年1月24日第24号政府令发布,根据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根据2016年 1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贵阳市修建废物处理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修建废物处理,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办法》及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废物的倾倒、运送、中转、回填、消纳、使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修建废物是指房子装饰装饰和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各类修建物、构筑物、路途、园林、广场、管网等在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修建废物处置的处理作业,详细担任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区域内修建废物处置的相关处理作业。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照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废物处置的处理作业,事务上承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辅导。
城乡规划、住宅和城乡建造、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出产监督、林业美化、水务、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送等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处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修建废物处置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五条修建废物处置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发生、谁整理的准则。不具有整理条件的,可托付经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清运。
鼓舞和支撑修建废物综合使用,鼓舞建造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用修建废物综合使用产品。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造和处理的需求,将修建废物消纳场、中转站等设备建造归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设置修建废物消纳场、从事修建废物运送以及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处置修建废物,应当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作出书面决议。予以核准的,公布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造及施工单位称号、施工地址和修建废物的品种、数量、排放期限、运送企业以及消纳场称号等内容。
经核准从事修建废物处置的修建废物消纳场和修建废物运送单位,核准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
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在建造工程开工之前,应当拟定修建废物处置计划,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签定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依照修建废物处置计划和处置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修建废物。
(四)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以及设备和排水、消防、指示等设备资料;
(一)山体坍塌、滑坡、泥石流、地上陷落、地裂缝、地上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运送车辆具有全密闭运送机械设备或许密闭苫盖设备条件、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等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修建废物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修建废物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进行美化、铺装或许隐瞒,避免污染环境。
(六) 依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时刻、路途行进。
施工单位不得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依法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运送。
第十五条居民修建、装饰装饰房子发生的修建废物,本区域已实施物业处理的,应当依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址暂时堆积,并采纳办法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未实施物业处理的,应当依照社区指定地址暂时堆积,并采纳办法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
居民修建、装饰装饰房子发生的修建废物,能够托付社区服务处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联络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有偿清运。
社区服务处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疏通的情况下,在所统辖区域内指定修建废物的暂时堆积地址,并催促发生修建废物的居民及时清运。
第十七条电力、电信、供水、煤气、排污、园林、管网、绿洲及市政路途保护工程、开挖的修建废物需持续用于就地回填的,应采纳围挡办法,避免修建废物分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及时铲除余留修建废物。
第十八条需求受纳修建废物回填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照规则采纳相应的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造修建废物处置监督处理信息同享渠道。相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向该信息同享渠道供给以下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运送修建废物的单位实施记分制处理。详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拟定。
第二十二条需求改变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原核准部分提出请求,处理改变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城市修建废物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七)施工单位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依法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运送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则,进场的修建废物未推平、辗压,修建废物未按可使用和不行使用分类堆积,或许场内环境不整洁、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未随车携带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法令、法规、规章有行政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1995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贵阳市施工渣土处理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