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别离”变革 进一步激起商场主体展开生机的告诉》(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住宅和城乡建造部拟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起草了《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的决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修正为“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其他条款依此修正。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1.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执行工程质量处理责任。”
四、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正为:“请求核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五、 添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请求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正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或许其确认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批阅。”
添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请求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过政务服务渠道提出请求。”
七、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正为:“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一致监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批阅部分能够依据需求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资质批阅部分应当加速推广电子资质证书。”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正为:“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丢失需求替换、补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批阅部分提出请求。原资质批阅部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九、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修正为“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其他条款依此修正。
十、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展开‘双随机、一揭露’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契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监管,不断提高信誉监管水平。”
十一、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正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房地产项目的建造规划不受约束。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承当修建面积25万㎡以下的开发建造项目,不得越级承当使命。”
十二、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正为:“企业逾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提请商场监督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并依法刊出资质证书。”
十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间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公告资质证书报废,回收证书”修正为“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则予以处理”。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正为第二十条:“企业开发运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法令》《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法令》《民用修建节能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予以处分。”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