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办理法令》现已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办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继续运用,推动生态文明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令,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地下水查询与规划、节省与维护、超采办理、污染防治、监督办理等活动,适用本法令。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地下水一致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做好地下水查询、监测等相关作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办理担任,应当将地下水办理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并采纳操控挖掘量、防治污染等办法,保持地下水合理水位,维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办理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一致监督办理作业。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查询、监测等相关作业。
第六条运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办理,节省、维护地下水,避免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办理和维护情况施行目标责任制和查核点评准则。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查核点评作业的详细安排施行。
对在节省、维护和办理地下水作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省和维护的宣传教育,鼓舞、支撑地下水先进科学技能的研讨、推行和运用。
第十条国家定时安排展开地下水情况查询点评作业。地下水情况查询点评包含地下水资源查询点评、地下水污染查询点评和水文地质勘查点评等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展开地下水情况查询点评作业。查询点评效果是编制地下水维护运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办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查询点评效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依据地下水情况查询点评效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展开需求、地下水资源情况、污染防治等要素,编制本级地下水维护运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施行征求意见、证明点评等程序后向社会发布。
地下水维护运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省、维护、运用、修正办理地下水的根本依据。地下水维护运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恪守水资源归纳规划和环境维护规划。
第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以及疆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严峻制作项意图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维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证明。
第十四条编制工业、农业、市政、动力、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触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维护运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家树立地下水储藏准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天然资源、展开变革等主管部分,对地下水储藏作业进行辅导、协谐和监督查看。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天然资源、展开变革等主管部分,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情况和水资源储藏需求,拟定动用地下水储藏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国家施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准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挖掘量和地表水水资源情况,拟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和地下水水位操控目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施行,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授权的流域办理机构存案。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和地下水水位操控目标时,触及省际鸿沟区域且归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确认。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地下水水位操控目标和国家相关技能规范,合理确认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操控目标、地下水水位操控目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拟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施行总量操控,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取水总量操控和定额办理要求,运用先进节省用水技能、工艺和设备,采纳循环用水、归纳运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办法,施行技能改造,下降用水耗费。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中止出产、出售、进口或许运用:
(二)列入期约束止选用的严峻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期约束止出产、出售、进口、运用的严峻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一起装置计量设备。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装置计量设备的,应当依照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期限装置。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到达取水规划以上的,应当装置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备,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办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取水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三条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区域,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确保制作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撑力度、树立健全底层水利服务系统等办法,鼓舞展开节水农业,推行运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途径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能,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能等,进步农业用水功率,节省农业用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需求,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依据当地地下水资源情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展开等情况施行不同税率,合理进步征收规范。征收水资源税的,中止征收水资源费。
没有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规范应当高于地表水的规范,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规范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规范,地下水严峻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规范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规范。
第二十六条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办法避免地下工程制作对地下水补给、径流、分泌等形成严峻晦气影响。对开挖到达必定深度或许到达必定排水规划的地下工程,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制作计划和避免对地下水发生晦气影响的办法计划报有办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发布。
现已挖掘的,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有关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制止挖掘、约束挖掘办法,逐渐完结全面制止挖掘;前款规则的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中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维护,充分运用天然条件弥补地下水,有用修养地下水水源。
城乡制作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修养和回补需求,依照海绵城市制作的要求,推行海绵型修建、路途、广场、公园、绿洲等,逐渐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搜集运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修养,加强水体天然形状维护和修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量体裁衣采纳有用办法,推行节水型日子用水用具,鼓舞运用再生水,进步用水功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求,制作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拟定应急预案,确保需求时正常运用。
第三十条有关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编制重要泉域维护计划,清晰维护规划、维护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对现已干枯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纳办法予以康复。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据地下水情况查询点评效果,安排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运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要素,安排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制止挖掘区、约束挖掘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地下水制止挖掘区、约束挖掘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已发生严峻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侵略、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许生态危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掩盖或许经过代替水源现已处理供水需求的区域;
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在地下水约束挖掘区内制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渐减少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则的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中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归纳办理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三十七条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制作,经过加大海绵城市制作力度、调整栽培结构、推行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施行河湖地下水回补等办法,逐渐完结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代替水源供应、公共供水管网制作、工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撑力度。
第三十八条有关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加强对海(咸)水侵略的监测和防备。现已呈现海(咸)水侵略的区域,应当采纳归纳办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辅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点区划定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点区。
(一)运用渗井、渗坑、裂隙、岩洞以及私设暗管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
(二)运用岩层孔隙、裂隙、岩洞、抛弃矿坑等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发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运用无防渗漏办法的水沟、坑塘等运送或许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抛弃物;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应当采纳下列办法,避免地下水污染:
(一)兴修地下工程设备或许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点评文件中,应当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纳防护性办法;
(二)化学品出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挖掘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废物填埋场等的运营、办理单位,应当采纳防渗漏等办法,并制作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运用双层罐或许采纳制作防渗池等其他有用办法,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规则,商有关部分确认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装置水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在泉域维护规划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许形成地下水污染的制作项目。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挖掘;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挖掘。
现已形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依照封填井技能要求期限回填串层挖掘井,并对形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办理和修正。
第四十四条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运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契合相关水质规范,避免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运用辅导和技能服务,鼓舞和引导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运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避免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安全运用类和严厉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许或许影响地下水安全的,拟定防治污染的计划时,应当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污染物含量超越土壤污染危险管控规范的制作用地地块,编制土壤污染危险点评陈述时,应当包含地下水是否遭到污染的内容;列入危险管控和修正名录的制作用地地块,采纳的危险管控办法中应当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对需求施行修正的农用地地块,以及列入危险管控和修正名录的制作用地地块,修正计划中应当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应当依照责任加强监督办理,完善协作合作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树立一致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同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依据需求完善地下水监测作业系统,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破坏或许私行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制作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备设备;的确无法避开、需求撤除地下水监测设备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技能要求安排迁建,迁建费用由制作单位承当。
第四十八条制作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请求取水答应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制作计划,并依照取水答应同意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许托付具有相应专业技能才能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包应当获得但未获得取水答应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监测、勘探为意图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求请求取水答应,制作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挂号造册,树立监督办理准则。
作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许未建成、已完结勘探使命、依法应当中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许办理单位施行封井或许回填;所有权人或许办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许回填情况奉告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无法确认所有权人或许办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担任安排施行封井或许回填。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发布名录,定时安排展开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点评。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天然资源等主管部分,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维护要求,划定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意图制止和约束取水规划。
制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制作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目。制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目。
制作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施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形成污染。到达取水规划以上的,应当装置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备,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办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取水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发布。
对不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已建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水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期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封闭。
第五十二条矿产资源挖掘、地下工程制作疏干排水量到达规划的,应当依法请求取水答应,装置排水计量设备,定时向取水答应批阅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情况。疏干排水量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发布。
为确保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出产安全有必要进行暂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求请求取水答应。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暂时应急取(排)水完毕后5个作业日内,向有办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矿产资源挖掘、地下工程制作疏干排水应当优先运用,无法运用的应当合格排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应当树立从事地下水节省、维护、运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载日常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办理责任的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采纳有用办法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规划扩展,或许地下水污染情况未得到改进乃至恶化;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同意私行取用地下水,或许运用渗井、渗坑、裂隙、岩洞以及私设暗管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答应和水资源费征收办理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装置计量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装置,并依照日最大取水才能核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取水答应证。
计量设备不合格或许运转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替换或许修正;逾期不替换或许不修正的,依照日最大取水才能核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取水答应证。
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制作对地下水补给、径流、分泌等形成严峻晦气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采纳办法消除晦气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办法消除晦气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安排采纳办法消除晦气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地下工程制作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制作计划和避免对地下水发生晦气影响的办法计划存案而未存案的,或许矿产资源挖掘、地下工程制作疏干排水应当定时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情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作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许未建成、已完结勘探使命、依法应当中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依照规则封井或许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责令封井或许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许回填才能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安排封井或许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五十九条运用岩层孔隙、裂隙、岩洞、抛弃矿坑等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岩层孔隙、裂隙、岩洞、抛弃矿坑等储存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发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峻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泉域维护规划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形成地下水污染的制作项意图,由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撤除或许封闭。
第六十条侵吞、破坏或许私行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弥补办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弥补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安排弥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意图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存案而未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补办存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存案手续的,责令期限封井或许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许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封井或许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备,包含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求取水的地热能开发运用项意图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践挖掘量超越可挖掘量,引起地下水水位继续下降、引发生态危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亲近水力联络,无法补给或许补给十分缓慢的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