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办理办法》现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标准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作业,加强对查验检测安排的监督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验检测安排,是指依法树立,根据相关标准或许技能标准,运用仪器设备、环境设备等技能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特定目标进行查验检测的专业技能安排。
本办法所称资质确认,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技能标准的规则,对查验检测安排的根本条件和技能才能是否契合法定要求实施的点评答应。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数据、成果的查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查验检测安排实施资质确认和监督办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担任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的一致办理、安排实施、归纳和谐作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以下简称省级资质确认部分)担任所辖区域内查验检测安排的资质确认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担任所辖区域内查验检测安排的监督办理作业。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技能标准的规则,拟定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根本标准、评定原则以及资质确认证书和标志的款式,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作业应当遵从一致标准、客观公平、科学精确、公平揭露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分以及相关职业主管部分依法树立的查验检测安排,其资质确认由国家认监委担任安排实施;其他查验检测安排的资质确认,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确认部分担任安排实施。
(五)具有并有用运转确保其查验检测活动独立、公平、科学、诚信的办理体系;
(一)请求资质确认的查验检测安排(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许省级资质确认部分(以下总称资质确认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和相关资料,并对其实在性担任。
(二)资质确认部分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书面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三)资质确认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45个作业日内,根据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根本标准、评定原则的要求,完结对请求人的技能评定。技能评定包含书面查看和现场评定。技能评守时刻不计算在资质确认期限内,资质确认部分应当将技能评守时刻书面奉告请求人。因为请求人整改或许其他本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则时刻内完结的状况在外。
(四)资质确认部分应当自收到技能评定定论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答应的书面决议。准予答应的,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颁布资质确认证书。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资质确认部分根据查验检测安排的请求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状况,采纳书面查看或许现场评定的方法,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
第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向资质确认部分请求处理改变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办理者、技能担任人、查验检测陈述授权签字人产生改变的;
查验检测安排请求添加资质确认查验检测项目或许产生改变的事项影响其契合资质确认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资质确认证书内容包含:发证机关、获证安排名称和地址、查验检测才能规模、有用期限、证书编号、资质确认标志。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查验检测安排,请求资质确守时,除应当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资质确认条件外,还应当契合我国外商投资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查验检测安排依法树立的从事查验检测活动的分支安排,应当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条件,获得资质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关查验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资质确认部分根据技能评定需求和专业要求,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专业技能点评安排安排实施技能评定。
资质确认部分或许其托付的专业技能点评安排安排现场技能评守时,应当指使两名以上与技能评定内容相适应的评定员组成评定组,并确认评定组组长。必要时,能够延聘相关技能专家参与技能评定。
第十七条评定组应当严厉依照资质确认根本标准、评定原则展开技能评定活动,在规则时刻内出具技能评定定论。
专业技能点评安排、评定组应当对其承当的技能评定活动和技能评定定论的实在性、契合性担任,并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十八条评定组在技能评定中发现有不契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越30个作业日。逾期未完结整改或许整改后仍不契合要求的,相应评定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定组在技能评定中发现请求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确认部分陈述。
第十九条资质确认部分应当树立并完善评定员专业技能训练、查核、运用和监督制度。
资质确认部分托付专业技能点评安排安排展开技能评定的,应当对专业技能点评安排及其安排的技能评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能点评安排、评定员在评定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确认部分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劝诫、暂停或许吊销其从事技能评定活动的处理:
(三)与所评定的查验检测安排有利害关系或许其评定或许对公平性产生影响,未进行逃避的;
第二十二条查验检测安排及其人员从事查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遵从客观独立、公平公平、诚笃信用原则,遵循职业道德,承当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查验检测安排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查验检测数据、成果所触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或许搅扰其技能判别要素的影响,确保查验检测数据、成果的实在、客观、精确。
第二十四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守时查看和完善办理体系,确保其根本条件和技能才能能够继续契合资质确认条件和要求,并确保办理体系有用运转。
第二十五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在资质确认证书规则的查验检测才能规模内,根据相关标准或许技能标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查验检测数据、成果。
查验检测安排出具查验检测数据、成果时,应当注明查验检测根据,并运用契合资质确认根本标准、评定原则规则的用语进行表述。
查验检测安排授权签字人应当契合资质确认评定原则规则的才能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查验检测陈述。
第二十七条查验检测安排不得转让、租赁、出借资质确认证书和标志;不得假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确认证书和标志;不得运用已失效、吊销、刊出的资质确认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查验检测安排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查验检测数据、成果的,应当在其查验检测陈述上加盖查验检测专用章,并标示资质确认标志。
第二十九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依照相关标准、技能标准以及资质确认评定原则规则的要求,对其查验检测的样品进行办理。
查验检测安排承受托付送检的,其查验检测数据、成果仅证明样品所查验检测项目的契合性状况。
第三十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对查验检测原始记录和陈述归档留存,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一条查验检测安排需求分包查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依照资质确认评定原则的规则,分包给依法获得资质确认并有才能完结分包项目的查验检测安排,并在查验检测陈述中标示分包状况。
第三十二条查验检测安排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查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能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拟定实施相应的保密办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安排对查验检测安排实施监督办理,对省级资质确认部分的资质确认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
省级资质确认部分自行或许安排地(市)、县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对所辖区域内的查验检测安排进行监督查看,依法查办违法行为;守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确认作业状况、监督查看成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对所辖区域内的查验检测安排进行监督查看,依法查办违法行为,并将查办成果上报省级资质确认部分。触及国家认监委或许其他省级资质确认部分的,由其省级资质确认部分担任上报或许通报。
第三十四条资质确认部分根据查验检测专业范畴危险程度、查验检测安排自我声明、认可安排认能够及监督查看、告发投诉等状况,树立查验检测安排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依照资质确认部分的要求,参与其安排展开的才能验证或许比对,以确保继续契合资质确认条件和要求。
鼓舞查验检测安排参与有关政府部分、国际安排、专业技能点评安排安排展开的查验检测安排才能验证或许比对。
第三十六条资质确认部分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获得资质确认的查验检测安排信息,并注明资质确认证书状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树立全国查验检测安排资质确认信息查询渠道,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守时向资质确认部分上报包含继续契合资质确认条件和要求、遵循从业标准、展开查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陈述,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许以其他揭露方法,发布其遵循法令法规、独立公平从业、实行社会责任等状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实在性担任。
第三十八条资质确认部分能够根据监督办理需求,就有关事项问询查验检测安排担任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劝诫。
第三十九条查验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确认部分应当依法处理刊出手续:
第四十条对查验检测安排、专业技能点评安排或许资质确认部分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告发。相关部分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及时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查验检测安排未依法获得资质确认,私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数据、成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查验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许改正后仍不契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对查验检测人员实施有用办理,影响查验检测独立、公平、诚信的;
(七)未依照本办法规则上报年度陈述、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许自我声明内容虚伪的;
第四十三条查验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根本条件和技能才能不能继续契合资质确认条件和要求,私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数据、成果的;
(二)超出资质确认证书规则的查验检测才能规模,私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数据、成果的;
前款规则的整改期限不超越3个月。整改期间,查验检测安排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查验检测数据、成果。
第四十四条查验检测安排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查验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确认部分应当吊销其资质确认证书:
(一)未经查验检测或许以篡改数据、成果等方法,出具虚伪查验检测数据、成果的;
(二)违背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整改期间私行对外出具查验检测数据、成果,或许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契合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查验检测安排请求资质确守时供给虚伪资料或许隐秘有关状况的,资质确认部分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答应。查验检测安排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资质确认。
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确认和监督办理的人员,在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查看安排资质确认办理办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