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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书:伍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适用缓刑辩护词发布时间:2023-09-27 05:19:27 来源:亚盈体育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家属代为补缴税款110万,遗憾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没有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阶段,当事人委托笔者,担任其辩护人,目的就一个,就是想尽一切办法,争取适用缓刑。

  辩护人总的观点考虑到伍某某具有自首、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来得到的、预缴罚金、在侦查阶段就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情,对伍某某适用三年有期徒刑实刑,并且没有适用缓刑,量刑过重了,没有充足表现认罪认罚从宽,而是适度从严了。

  第一点,我们大家可以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测算一下伍某某的合理刑期是1年8个月。

  第一步,虚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伍某某在本案中不是为了出于骗取国家增值税为目的,而是出于误解了国家消费税政策,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家航运公司。同时,伍某某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才这么做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起点为3年6个月,即42个月。

  第二步,虚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三年到十年的税款金额为200万,200万÷(10年-3年)=200万÷7年=200万÷84个月=2.38,取整数为3年/月。(225万-50万=175万)÷3年/月=58.3个月,取整数为58个月。伍某某的基准刑=量刑起点+增加的刑罚量=42个月+58个月=100个月。

  第三步,考虑到伍某某在侦查阶段就开始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在审起诉阶段,也是一直配合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大大减少基准刑的30%。考虑到伍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自首,供述稳定,能够大大减少基准刑的35%。由于自首情节包含的“如实供述”情节与认罪认罚中的“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重合了,酌情减少15%,即能够大大减少20%。考虑到伍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补缴税款,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退出了违法来得到的,预交了罚金,能够大大减少基准刑的30%。那么伍某某拟定的宣告刑为100个月×(1-30%-20%-30%)=100个月×20%=20个月=1年8个月。由于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减轻处罚,因此伍某某合理的宣告刑应为1年8个月。

  本案,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为3年,远超过1年8个月,对伍某某量刑过重,依法应调整量刑建议。

  第二点,量刑建议没有在伍某某与陆某某之间体现出适度的刑差,没有在被告人之间体现出量刑均衡原则

  第一个理由,伍某某与陆某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一模一样的,到案的表现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但伍某某比陆某某多了一个自首情节,多了一个自首情节,伍某某的刑期才比陆某某少了半年,没有充分考虑到自首情节对伍某某刑期的调整。

  第二个理由,本案的基准刑是100个月,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正常的刑差应该是20个月,而不是6个月。

  第一个理由,伍某某涉案金额比较大,达到了230多万,但是伍某某的从宽情节也多,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来得到的、预交罚金,伍某某能够做的都做了。

  第二个理由,伍某某没什么社会危险性了,大家都知道,其实伍某某退出违法来得到的、预交罚金,不就为了适用缓刑吗,可是辩护人与公诉人、审判长前段时间,在审判长办公室进行第二次量刑协商的时候,明确不能适用缓刑了,伍某某在目的明显不能够达到的情况下,还是坚持预交罚金,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了,再结合之前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这说明伍某某是真的认罪、悔罪,不是形式上认罪悔罪。

  第三个理由,由于之前的补缴了110万的税款,伍某某家里已向亲属和朋友借了大笔债务。现在为了预交罚金、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伍某某家人再次向亲属和朋友举债,这些钱都是伍沿添家人向一或两万凑出来的。如果对伍某某适用实刑了,那么这些债务就变成由伍某某妻子一个人承担了,伍某某妻子就是一个家庭妇女,没什么收入,除了要照顾老人,抚养孩子之外,还要承担这么一大笔债务的话,这个家庭就毁了。

  第四个理由,辩护人注意到伍某某是取保候审的,最近一段时间,取保侯审在外,也没发生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其实取保侯审的条件与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差不多的,事实上,大部分的取保侯审的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上都是适用缓刑的。如果对伍某某适用实刑了,那之前对伍某某的取保候审就没什么意义了。

  第五个理由,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就曾经说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我们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转变观念。第一个观念转变就是要改变司法的理念,以前是庭审对抗型司法,现在要转变协商合作型司法。第二个观念转变就是刑罚的观念,以前的刑罚主要是惩罚性质的,现在要转变为主要是修复性质。伍某某通过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来得到的,预交罚金,不就是典型的通过个人的实际行动修复了社会关系吗,因此对伍某某适用缓刑符合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

  第一个例子,在(2019)赣079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1),一个叫李建平的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121157.63元,法院认为李建平自首、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于是法院判三缓四,伍某某跟李建平相比,还多了一个预缴罚金情节呢,从宽条件比李建平还好。

  第二个例子,在(2019)赣08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2),一个叫钟雯瑛的被告人虚开了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424550.14元。法院认为钟雯瑛具有自首情节,并预缴罚金,也是判三缓四。伍某某跟钏雯瑛相比,还多了一个补缴税款110万、退出违法来得到的10万的情节呢,从宽条件也比钟雯瑛更好。

  第三个例子,在(2020)赣079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3),一个叫纪帅的被告人虚开了16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342282.41元。法院认为纪帅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于是判三缓四。伍某某跟纪帅相比,多了一个补缴税款、主动退出违法来得到的、预缴罚金情节,从宽条件也是比纪帅更好。

  这三个被告人的从宽条件都是没有伍某某好,但都是适用缓刑了,伍某某从宽条件更好,却没有适用缓刑,这对伍某某来说,太不公平了。需要指出来的是,这三个案件均是江西省的人民法院判决了,对本案具有参考意义。

  第五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考虑到下面的情节,应依法进行重新调整

  第一个没考虑的情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于13个点的发票,开给别人的线%之间,伍某某开票给江西的三家航运公司的时候,开票费才是0.5%至1%之间,这说明伍某某是有实体业务的,不是靠开票获利的,是靠卖油获利。

  第二个没有考虑的情节,伍某某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开票给三家航运公司的,也就是说伍某某并不认识这三个航运公司,也不知道这三家航运公司用这些发票来干什么。伍某某只是误解了国家的消费税政策,认为公司持有大量的销项发票开不出去,要缴纳大量的消费税。同时,感觉自己依法申报销项发票,并用真实的进项发票去抵扣销项发票,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才开票给三家航运公司。获取了0.5至1个点的开票费,却用13个点的进项发票去抵扣,用经济的角度看,伍某某其实是亏损的。所以本案中,伍某某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并且是亏损的。

  第三个没考虑的情节,正如前面所述,伍某某为三家航运公司开票时,预缴税款了,航运公司用这些发票去抵扣的时候,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辩护人觉得关键是三家航运公司又开了发票给他的下游,对于航运公司的开票行为,有两个后果。

  第一个后果,航运公司的下游公司拿到发票了,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了航运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那么这个抵扣行为会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呢。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进项发票是用来抵扣的,销项发票是用来预缴税款的,进项发票抵扣的税款就是销项发票预缴的税款,所以下游公司的抵扣行为会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重点是航运公司在申报销项时,有没有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航运公司不是直接用现金去缴纳这笔销项税款的,而是用伍某某开具的进项发票去抵扣的,也就是说有没有增值税流失,就要看伍某某开具的进项发票上的税款是不是真实的。

  由于伍某某是按照实际申报了他的销项发票,并且是用浙江华轩石油公司开具给他的进项发票去抵扣他的销项发票,因此伍某某开具给三家航运公司的进项发票上的税款是真实的,所以三家航运公司的抵扣行为以及三家航运公司的下游公司的抵扣行为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却按章如实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增值款的流动跟有真实交易是一模一样的。

  第二个后果,三家航运公司通过这一个开票行为,虚构了营业额,骗取了江西当地的税收返还,辩护人认为这个返还的税款才是流失的税款。

  三家航运公司的虚开行为才是导致增值税款流失的直接原因,伍某某的开票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为三家航运企业来提供的进项,让这三家航运公司开得出发票。也就是说伍某某只是为三家航运公司的犯罪提供了便利,实际上只是一个帮凶,不是主犯,应该是从犯。

  第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没有交易就开票的,或者有交易,但是票货不符的,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

  第二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除了要求没有真实交易或者票货不符之外,还要求当事人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不是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是行政法意义年虚开,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伍某某的开票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三家航运公司的开票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伍某某通过一个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协助三家航运公司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伍某某不是实行犯,是一名帮助犯,即属于从犯。

  考虑到这三个情节,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重新进行量刑调整,进一步对伍某某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附件1:(2019)赣0822刑初236号钟雯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书。p28:指控内容;p29:法院意见;p30:裁判结果。

  附件2:(2020)赣0791刑初42号纪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书。P35:指控内容;p45:法院意见;p46:裁判结果。

  附件3:(2019)赣0791刑初272号李建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书。P49:指控内容;p50-51:法院意见;p50: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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