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舆信息商场秩序,促进测绘地舆信息作业展开,保护国家地舆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舆信息项目承揽、供给测绘地舆信息效果和测绘地舆信息服务等商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舆信息商场活动施行监督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测绘地舆信息商场活动应当恪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舆信息作业的领导,鼓舞测绘地舆信息科学技能创新,支撑开发测绘地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舆信息资源共享。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舆信息商场的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测绘地舆信息商场监督办理相关作业。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展开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承受当地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办理,并按照规则汇交作业效果。
第七条 测绘地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投标或许政府收购。触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投标的测绘地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不进行投标。
第八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舆信息项目规划、技能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规模和项目技能规范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
第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本钱的报价竞标,投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本钱中标。
测绘出产本钱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则的,实行相关规则;没有规则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效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商场准则科学合理确认。
测绘地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作业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业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赞同,并在测绘合同中清晰,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揽量的40%。
承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舆信息项目再分包。
测绘地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舆信息项目效果质量承当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揽的测绘地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勾结、招摇撞骗,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造和运转保护的规范和辅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造单位在开工建造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向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三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造、运转保护应当契合国家规范和要求,树立数据接纳、处理、存储、传输、运用以及安全保障准则,恪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则。
第十四条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和谐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印象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进步运用功率,保证测绘地舆信息根底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第十五条因测绘作业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许运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同意手续,并恪守有关航空飞翔控制的规则。
第十六条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印象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查看和保密技能处理。
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担任审阅全省地图以及首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第十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出书、展现、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恪守有关地图办理的规则,合作地图商场监督查看作业。
第十九条 向社会揭露的地图,应当依据表现地规模报送有审阅权限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审阅。
送审地图应当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有关规范要求,由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阅同意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条出产制造附有国界限或许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限、规模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标牌、广告以及纪念品、工艺品等,应当运用国务院同意发布的规范画法图图形;出产制造单位自行制造地图图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则报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审阅。
第二十一条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和定时更新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样图、公益性地图,供社会无偿运用。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揭露发行的交通图、旅行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精确标示国家机关、医疗安排、教育安排、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安排的地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示费用。
第二十二条施行测绘地舆信息商场信誉办理准则。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舆信息商场信誉监督办理,完好记载测绘单位基本信息、监督查看效果、违法行为查办状况等信誉信息事项,并向社会发布,供给查询服务。
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测绘地舆信息商场信誉奖惩机制,将有不良信誉记载的测绘单位,列为要点监管目标,添加监督查看和抽检频次,并将不良信誉信息推送相关办理部门,施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担任乙级以下测绘单位信誉信息的发布和办理,担任甲级测绘单位信誉信息的搜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测绘单位信誉信息的搜集作业。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合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信誉信息搜集作业,供给实在、精确的信誉信息。
搜集的省外测绘单位不良信誉信息,由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转送该测绘单位注册地的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舆信息职业协会应当树立完善职业诚信系统、内部监督和谐机制,推动和加强职业自律,引导测绘地舆信息从业者依法诚信出产经营,宣扬、遍及测绘地舆信息常识,发挥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用。
第二十六条施行测绘资质巡查准则。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年度测绘资质巡查作业计划,随机抽取被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查看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效果质量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巡查。巡查效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文明新闻出书、广电、工商(商场监管)、保密、网信、通讯办理等单位树立测绘地舆信息商场联合监管机制,定时展开测绘地舆信息商场监督查看,依法查办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告发。接到告发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境外安排或许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实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监督办理责任。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未供给实在、精确的信誉信息的,由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作业人员,在测绘地舆信息商场监督办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